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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(试行)》征求意见公告发布时间:2015-10-14  来源:  访问量:

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大部署,按照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工作部署以及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4〕19号)关于“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”的任务要求,我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研制了《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(试行)》,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  制定《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(试行)》,需要社会各界广泛重视、积极参与、集思广益、共同完善,更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监督。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、研究,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。

  从即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:

  1.电子邮件:moeszc@moe.edu.cn。

  2.传真:010—66096310。

  3.邮寄地址: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教师培训处(邮政编码:100816),来信请注明“《规定》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
  附件:《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(试行)》 (征求意见稿)

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

2015年10月10日

附件:

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(试行)

(征求意见稿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:为建设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队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-2020年)》和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》,制定本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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